共有土地難處理?3分鐘搞懂「分別共有」與「公同共有」差異!
為什麼瞭解「共有」很重要?
在台灣,許多不動產爭議都源自於「共有」關係。無論是兄弟姊妹繼承父母的土地,還是夫妻、朋友合資買房,一旦意見不合,資產往往變成「動不了」的死棋,更成為爭執的來源。
要解決爭議,第一步必須釐清你們的關係究竟是「分別共有」還是「公同共有」。這兩個法律名詞雖然只差兩個字,但在處分的難易度與法律性質上,卻有天壤之別。
二大關鍵差異!
簡單來說,兩者的最大區別在於「是否有明確的應有部分(持分)」以及「共有關係的連結強弱」。
- 分別共有:大家各管各的,有明確的應有部分比例,也就是俗稱的「持分」。
- 公同共有 :大家基於某種法律關係(如繼承、合夥、祭祀公業)「綁在一起」。而共同擁有財產,在關係消滅或分割前,沒有具體的持分比例,行使權利原則上必須「全體」同意才能做。
為何公同共有比較難處理?
處分權利(想賣掉或貸款)
- 分別共有的持分,可以自由買賣、過戶或設定抵押權,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。(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)好比一塊披薩分4片,每個人都可以決定自己那1/4片要吃還是要賣(😒誰想買?)。
- 公同共有,誠如前一段提到的,共有人沒有具體的持分比例,原則上必須取得「全體」公同共有人的同意,才能處分或設定負擔。(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)以合夥來說,就包含出資額、生材器具、不動產、應收帳款等等,可以想像成一鍋大雜燴,怎麼吃當然要大家一起決定。
- 參考法條:民法第819條第1項:「各共有人,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。」、民法第828條第3項: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」
- 律師小撇步:雖然民法規定嚴格,但在不動產方面,《土地法》第 34條之1 條提供了「多數決」的解套機制,這也是律師介入協助的關鍵點。
分割遺產或共有物(想分家)
- 分別共有:隨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(除非有約定不分割期限)。
- 公同共有:原則上,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(民法829),但法律上會設有得請求分割的條件。例如,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會被解釋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關係的意思(民法1164)。
常見Q&A
- Q1: 公同共有可以變成分別共有嗎? A: 可以。以遺產為例,通常透過「協議分割」或向法院提起「分割遺產訴訟」。
- Q2: 我想賣掉公同共有的土地,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怎麼辦? A: 您可以依據《土地法》第 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處理。若同意出售的人數及潛在持分合計超過半數(或持分超過 2/3),即可合法處分整筆土地,並提存反對者的價金。
遇到共有難題,我該怎麼做?要請律師嗎?
「公同共有」往往是資產活化的最大阻礙,但也並非無解。許多當事人卡在「需要全體同意」的迷思中,錯失了處理資產的黃金時機,或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,選擇了錯誤或是沒有效率的解決方式,白白浪費時間、金錢!
以祭祀公業土地為例,處理祭祀公業的祀產涉及相當複雜的法律關係,首先要區分是法人化的或非法人化的祭祀公業,再看公業的章程(法人化)或規約(非法人化)有沒有特別規定,難以一概而論。
縱使適用土地法多數決的規定,不僅涉及繁瑣的程序,比例與人頭的計算也有很多細節,可不是直觀的算人頭而已。